如果你使用网络运营者的服务,但不知道他们是否将你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境外的人。按照草案第16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要“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将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的目的、第三方的身份和国别,以及传输的个人信息类型、第三方保留时限等通知”你。如果你还是没有收到通知,根据草案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你可以请求网络运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出境时跟境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副本,当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会提供给你。如果你发现网络运营者不给你提供,你就可以根据草案第2条的规定举报,或者依据第18条去起诉网络运营者。如果发现你的个人信息确实被境外第三人滥用的,而你又找不到境外第三人索赔的,按照草案第16条第4项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境内的网络运营者先行赔付。
综合来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地降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出境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